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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曾经就职于清远市宗兴投资有限公司的50岁的职员史文婷,实际上干着三个公司的活。

  这三个公司是清远市宗兴投资有限公司(下文简称“宗兴公司”,法人潘伟清)、清远市宗源林业有限公司(下文简称“宗源公司”,法人梁雪峰)、清远市宗实林业有限公司(下文简称“宗实公司”,法人潘伟清),系关联公司,实际控制人均为陈坚,系清远市人大原副主任陈世洪之子,陈世洪曾担任清远市清城区区长。

  上述三家关联公司长期采取“一套人马、多块牌子”的混同用工方式。

  自2011年起,史文婷在这家公司工作了6年,最初担任副总经理职务,2014年6月因患抑郁症辞去副总经理,转为一般员工。2013年7月以来,宗兴公司因资金困难,拖欠了史文婷30个月的工资。和史文婷一样被拖欠工资的还有另外11名员工。

  2016年5月,得知宗实公司将于2018年获取一笔200万元的林地承包款,被欠薪的12名员工自发打算通过诉讼方式确认劳动债权,即要求公司补签劳动合同、开具欠薪证明。

  实控人陈坚决定将200万林地承包款中的150万偿还宗兴公司共12名员工的欠薪,50万元偿还宗实公司的员工欠薪。

  因公司经营困难,陈坚产生了借机套取部分宗实公司林地承包款的想法,便指使宗源公司法人梁雪峰同意为包括史文婷在内被欠薪的12名员工补签劳动合同,指使财务副经理邱小妹为该12名员工制作了欠薪证明、未付工资表等证据。

  邱某妹根据以往工资表统计出该12名员工的真实欠薪后,陈坚为实现“多回款给公司”之目的,授意邱某妹将该12名员工的真实欠薪金额降低50%再围绕总额150万予以微调,在此基础上制作了“阴阳未付工资表”。“阳表”(侦查卷“表3”)载明的欠薪总额约157万,作为诉讼证据交给员工;“阴表”(侦查卷“表2”)载明的欠薪金额约90万,作为内部文件留存公司。

  为将“阳表”与“阴表”形成的欠薪差额约61万回款给公司,陈坚指使邱某妹迫使该12名员工分别签订《承诺书》,内容为“待获取执行款之日自愿将其中的一部分退回公司指定账户”,但诉讼费用由公司承担。12份《承诺书》承诺退款总额618462元。

  为套回更多款项,陈坚还找来其继母刘红霞(陈世洪的第二任妻子),指使邱某妹为其虚构了《劳动合同》、未付工资表、欠薪证明(载明欠薪金额139550元),刘红霞签订《承诺书》承诺将该139550元全部退回公司。

  2016年5月31日,陈坚指使梁雪峰在上述13份《劳动合同》、《欠薪证明》、《未付工资表》(提交法院)上分别加盖了宗源公司公章与法人私章,并要求12名员工必须先签《承诺书》,才能换取上述盖章证据,12名员工被迫照办。

  2016年7月,刘红霞与12名员工以宗源公司为被告,分别起诉至清远市清城区法院追索欠薪,同时提交了上述《劳动合同》、《欠薪证明》、《未付工资表》等盖章证据。

  法庭笔录显示,被告的法人梁雪峰对该13人提交的全部证据均予认可,包括认可所盖宗源公司公章、法人私章的真实性,且盖章行为均由梁雪峰亲自完成或指令文员梁冰代盖。清城区法院于2016年12月作出民事判决书,确认了案涉13人的劳动债权。

  2018年7月,宗实公司的林地承包合同到期前,清城区法院执行局通知承包人,将200万元承包款汇入法院账户,不得汇入宗实公司账户(因该账户已被其他债权人通过诉讼冻结)。在案证据显示,该200万汇入法院账户后,清城区法院即启动主动执行程序,通知宗实公司法人潘伟清、宗源公司法人梁雪峰同时达到法院,该二人均在执行笔录上签字同意将150万执行款用于偿还案涉13人的劳动欠薪。

  2018年6月28日,陈坚因涉嫌金融诈骗罪被羁押,遂委托其父陈世洪代行关联公司实控人职责。

  2018年8月29日,包括刘红霞在内的13人分别据其《民事判决书》获得执行款共计150万元。次日,陈世洪即安排邱某妹通知该13人分别按其《承诺书》退款至陈世洪指定的银行账户。

  13人中,陈世洪之妻刘红霞退款12万元,史某婷等10人履行了对应的《承诺书》,杨某等2人拒绝退款。实际退款共约45万元,实际支配人为陈世洪,全部用于公司运营支出及陈坚家庭支出。

  2023年2月,清远市检察机关通过所谓的“大数据能动检察”发现了上述13人的所谓涉嫌虚假诉讼犯罪线索,遂移送至清城区公安分局,形成“2.14专案。

  3月2日,清城区公安分局集中出动约40名警员,对除刘红霞之外的12人实施集中抓捕。

  辩护律师提交了该12人均不构成犯罪的法律意见书后,警方明确:将11人认定为“犯罪嫌疑人”系法律适用错误,并全部改正为“证人”;但独对史文婷予以刑事拘留。

  2023年3月6日,警方将刘红霞抓捕并予刑拘了37天。律师调阅的卷宗证明:刘红霞被抓捕后的多份供述均载明“其虚假诉讼系受梁雪峰指使,目的为帮公司回款,与史某婷无关,且其根本不认识史文婷。但在3月20日后,刘红霞却突然改口称其“假诉讼系受史文婷指使,并多次与史文婷密切面谈。”

  但在人像辨认时,刘红霞“翻供”前与“翻供”后,均未辨认出史文婷;其后办案人员将史文婷的照片放大为4寸,违法单独提供给刘红霞辨认,刘红霞仍不能确认系史文婷。(律师调阅卷宗资料记录)

  刘红霞将史文婷诬陷为”“指使人”后,清城区检察院即同意对其取保侯审;其后,又决定对其免予起诉。

  但是,却对史文婷予以逮捕,并多次逼迫其“认罪认罚”;在羁押必要性审查时,检察官明知史文婷无前科、系***员且身患腺肌症急需就医,却蓄意捏造“有嫌疑犯在逃”拒予取保候审。检察官威胁史文婷:“若不配合办案,据不认罪认罚,你不会有好下场!”

  史文婷拒背黑锅,坚决不“认罪认罚”。

  2023年8月24日,令人匪夷所思的是,清城区检察院单独对史文婷以涉嫌虚假诉讼罪提诉,并在史文婷毫不知情且没有任何侦查手续的情形下,在移送法院的前一天临时增添了“涉嫌妨碍作证罪”。

  但清远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书认定,史某婷本人没有虚假诉讼的事实。

  史文婷的律师认为:清远检方明知没有任何客观证据以及证人邱某涛、梁某、杨某均出具书面证言证实史文婷无罪的前提下,仅凭陈坚、梁雪峰、邱小妹、刘红霞的四名利害关系人的“联合口供”,即企图构陷史文婷系指使刘红霞犯罪的主犯。在意识到虚假诉讼罪难获判决支持后,仓促的添加了妨碍作证罪,企图作为“口袋罪”兜底。

  另除刘红霞之外的12人均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及欠薪事实,足以确证对应的《劳动合同》、《欠薪证明》均系合法证据,不存在妨碍作证的事实;13份《承诺书》承诺退款回公司总额758012元(其中刘红霞承诺全额退款)、诉讼费均由公司承担、退回款项均由陈世洪支配并用于公司经营支出及陈坚家庭支出,足以确证刘红犯的犯罪目的为多退款回公司,史文婷显然不具备此项主观目的;史文婷仅系一般员工,不具备指使刘红霞虚假诉讼的职权要件;没有任何客观证据能够证明史文婷实行了“指使”行为,陈坚等四名利害关系人的口供不应采信,更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相反,在案证据足以确证:依法应予追诉的犯罪嫌疑人显系陈坚、梁雪峰等,办案检察官与警官对此应当明知,但故意不予追诉,根本目的就是让史文婷顶罪,从而达成庇护陈坚及陈世洪的目的。

  目前,该案正待清城区法院开庭审理。史文婷的辩护人提交取保候审申请后,承办法官亦与律师沟通意见,认为史完全符合取保侯审的法定条件,但需经上级批准。

  根据法律规定,如本案若依法判决无罪,会追责很多人。

  史文婷88岁的母亲思路清晰,她说史文婷就是普通员工,被迫签订《承诺书》答应“退部分款回公司”的整个过程,史文婷没有得到一分钱的好处,且在此期间,主要在家养病兼处理一些公司杂务。史文婷遭遇到的就是一个飞来甩锅。真正幕后老板是陈坚父子,就是大官的小老婆冒领空饷,这么简单的事实,为何这些执法者视而不见!

  史母认为,陈世洪之子陈坚,已因金融诈骗罪进去牢里,这家公司在发展过程中,陈世洪有没有在背后操控,利用其职权谋取非法利益,那是纪委的事情。但作为一个厅级领导,陈世洪现在赤膊上阵,利用其影响力跳上前台构陷无辜,罪恶昭彰。史母表示,即使家破人亡,也要还女儿清白。

  实名举报人王爱花,身份证号41050419360728252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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