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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家好,我叫曲耀文,电话号码:13981207790。给你讲讲我真实发生的故事。社会黑暗也不过如此!

  2020年通过朋友介绍认识郭某刚。他虚构自己是四川温康物业企业法人,与本人签订了一份股份抵押协议和6万元许诺分红(这份合同后来被郭某刚掉换了前两页)。后来经本人证实郭某刚并非四川温康物业企业法人,真正的企业法人为温某。后期郭某刚串通温某做假证,承认伪造后的分红协议是真的,相关笔录已经在昭化区刑警队里面了。在本人处累计借款24.7万元。2020年10月份,郭某刚借完最后一次钱以后,人间蒸发,不知去向。后来2020年11月份,本人在广元市昭化区公安局以诈骗罪报案。再此期间,没见过郭某刚。2021年3月因证据不足被撤案了。昭化区刑警队说该案件很复杂,无更有效直接的证据证明是诈骗。为了尽快挽回损失,建议走民事诉讼,可以起诉郭某刚。

  本人2021年4月份去广元市利州区法院进行立案起诉郭某刚。两个多月的公示期过后。2021年8月16日广元市利州区东坝法庭开庭审理此案,审判长邓某。郭某刚未出庭,未请律师辩护。所有环节包括举证,证言证词,都是由本人提供的,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也是本人申请调过来的。目的就是为了证明郭某刚是骗子。证词中各种诬陷。这个证据反过来被认作是判决的依据。让人匪夷所思。

  疑问一、法庭是讲证据的地方,无论任何言论。都需要有证据去辅佐他所说的。那么请问邓审判长,您这判决依据的是什么?有什么实质性的证据来支撑您的判决吗?

  疑问二、郭某刚都未出庭,也未请律师做任何辩护。广元市利州区东坝法庭邓审判长,您是凭借什么证据判案的?证据材料是什么?是哪个人给您举证的?

  疑问三、案件判决中提到昭化区公安机关提供的相关证据,也就是询问笔录。这个笔录的真实性,您核实过没有?佐证材料有哪些?证据是以什么形式提交给您的?因为开庭时候郭某刚并未举证,也未有任何律师到场为他辩护。难道就是凭借一个没有被证实真假的笔录。您就可以随意下判决书吗?万一我是被冤枉的呢?您又如何解释呢?郭某刚的笔录难道说的都是真的?什么证据可以这么让您无条件相信?法庭做出任何判决,要让人信服。有理有据。不是吗?您这样判决,能有说服力吗?

  在昭化区刑警队调查期间,郭某刚做的询问笔录。其中,诬陷一、说本人放高利贷。郭某刚的笔录中提到我们之间约定的利息为1角钱和1角二分钱(法定最高年收益率36%,按照民间计算方式每月3分钱利息),已经超出法律允许规定的约3倍多了。诬陷二、说本人收了他几千元的利息。诬陷三、借条写的18万元中,有现金部分79200元,说是提供给本人的利息。在郭某刚的询问笔录中多处都是相互矛盾的。这些话都是他自己说的。举个例子,约定利息一角和一角二分。后面又说79200元都是利息。他只承认100800元的本金,利息就高达79200元。接近8角钱的利息。这个比抢劫还厉害。这与他承认约定一角和一角二分利息严重不符。他的询问笔录前后出入很大,非常矛盾。这样的询问笔录能做判决依据吗?郭某刚的询问笔录,在邓审判长的眼里,怎么就跟圣旨一样呢?

  综上所述,烦请提供证据。一、用证据来证明我是放高利贷的。二、用证据证明我有收过郭某刚的利息钱。三、用证据来证明这里面的79200元现金确实是利息。只要人做过的事情都是会留下痕迹的,别告诉我提供不出来。

  除此之外,邓审判长。你要认定79200元是付给本人的利息。那么您是不是要证明一下,在此之前我们有约定过利息是好多。证据在哪里?没有证据证明我们有约定利息,您仅凭郭某刚的一面之词就判定这79200元是利息。为何这种不实的言论在您口中却变的这么合理合法呢?在没有证据证明他所说的是如实反馈的前提下,您就做出了判决。难道审理案件是凭空想象吗?还是一拍脑壳地认为郭某刚,就是对的,不需要什么证明?

  回头想一下,您有资格做审判长吗?公平,公正,公开,您做到了吗?没有证据的审判跟冤枉,诬陷有区别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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