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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闻调查

  近日,我报社接到广东省韶关市多名群众举报:“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刘斌多次干预案件审理,存在滥用职权、枉法裁判的违法行为。“现将本报记者实地调查情况叙述如下:

  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刘斌干涉(2016) 粤02民终544号判决书、违背法律程序干预合议庭审理。

  广东省韶关市翁源县龙仙镇青山口电站由青山村委会于1979年冬兴建,1981年11月建成投产,装机容量250千瓦。青山口电站投产后由集体经营,由于经营不善,无法支付银行贷款利息。1998 年冬,该电站公开招标后于 1999年4月14日与中标人翁源县龙仙镇青山村村民黄天生签订了一份为期25年的《承包电厂合同》(即从1999年4月15日至2024年4月15日止)。

  黄天生:守约缴纳承包金 增效投资扩电站

  《承包电厂合同)》约定:黄天生在签署承包合同时需缴纳4万元给青山村委会作合同押金,另每年上交142000给青山村委会作承包金。承包金自签订合同之日计起,每月25号前交纳14200元给村委会。为增加发电站工作效率,黄天生签订承包合同当年投入230万元新增一台250千瓦机组,2000年3 月投入生产。2006年,黄天生再次投入500万元新增一台630千瓦机组,该电站总装机容量达到1130千瓦。

  黄天生在承包期间,按照与村委会约定:保证直供五个村民小组(即坪山、瑶背山、钟屋、杜屋等)村民的正常照明用电,直供村民用电的电费0.05元至0.2元收取标准保证原规定不变。承包期间,黄天生以支付现金、代还贷款、代付合作医疗补贴、洪灾补贴等形式按时超量缴纳承包金。然而,2015年4月16日,青山村委会向翁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黄天生拖欠承包款多年、不结算并支付电价升价收益分配款,青山村委会决定解除与黄天生签订的《承包电厂合同》并向黄天生追索承包款和电价升价收益款,索回青山口电站。

  村委会:多年未向供电公司结算电费 虚假诉讼承包商未缴纳承包金

  据调查,青山村委会与黄天生于1999年4月14日签订的《承包电厂合同》和2005年1月26日签订的《关于青山口电站补充合同》的约定,从2009年4月15日起至2015年3月15日止,黄天生应交给青山村委会的电站承包款为798750 元,但根据青山村委会的第五届村务监督小组与黄天生对黄天生2009年4月15日至2013年12月15日的电站承包款上交情况进行结算,黄天生以支付现金、代还贷款、代付合作医疗补贴、洪灾补贴等形式共支付655806元给青山村委会,另外黄天生代青山村委会支付给张燕荣工资款、偿还欠广东翁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及黄心瑞建造青山桥工程款合计229848.78元,双方尚未结算,而青山村委会诉称黄天生截止2015年3月25日止尚欠承包款673332元。

  2014年1月18日,青山村委会村务监督小组成员张律帮、张日庚、谢开达、谢水养、张天英等7人代表青山村委会与黄天生对2009年4月15日至2013年12月15日的电站承包款上交情况进行了结算,并制作了《青山口电站结算清单》。该结算清单载明:“从2009年4月15日到2013年12月15日止,黄天生应上交56个月承包款,每月11250元,总应上交承包款630000元,黄天生以支付现金、代还贷款、代付合作医疗补贴、洪灾补贴等形式共支付了655806元,多交25806元,结算清单还同时注明“电价加部分未结算”。该《青山口电站结算清单》盖有青山村委会的公章并有青山村委会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张律帮、张日庚、谢开达、谢水养、张天英等共7人和黄天生的签名。但青山村委会则认为《青山口电站结算清单》是黄天生自行组织结算且私盖公章,结算单上的签名真实性无法确认(二审询问时,谢开达承认其是青山村委会村务监督小组的成员且其在该结算清单上的签名真实,青山村委会亦未提交证据证明该结算清单上的张律帮、张日庚、谢水养、张天英等共6人不是青山村委会村务监督委员会的成员且签名不真实)。

  2014年1月26日和2014年3月4日,黄天生先后向青山村委会聘用人员张燕荣支付工资2250元和5000元。张燕荣收款后出具了内容分别为“今收到青山口电站交来现金贰仟贰佰伍拾元整。我在青山村委会工作的工资款(由电站承包人黄天生代付)兑上交款。”和“今收到青山口电站交来现金伍仟元整。我在青山村委会工作的工资款(由电站承包人黄天生代付)兑上交款。”的收条给黄天生,收条上盖有青山村会的印章,现任青山村党支部书记张文华在收条的证明人一栏签名。

  刘斌副院长:利用职权干预合议庭审理 扭曲事实枉法裁判

  针对此案,一审法院认为“抵扣情节应当予以认定,申请人不存在逾期支付承包款的违约行为”。 二审法院民一庭庭长在2016年9月19日对本案判决作出的批复中也明确“电站代付工人工资及修桥费、贷款等可抵扣租金”。然而,二审判决书却完全改变了先前审判的内容并存在罔顾案件事实、枉法裁判的行为。

  2016年7月28日、8月24日,二审法院对于本案进行了合议且一致认为抵扣情节应当予以认定,申请人不存在逾期支付承包款的违约行为,同时合议庭的最终结论为“一审判决仅第二项在计算数额方面存在错误,其他内容均应当维持。”2016年9月13日,二审法院第三次合议庭复议时却出现了巨大反转。据了解,合议庭记录载明:“合议庭两次讨论后的一致意见均被刘院(刘斌)否定,要求进行全庭讨论”。最终本案的审判长放弃自身及合议庭的结果,按刘斌的意思改变原判,除去修桥款和工资款20万元,以黄天生欠11万元为由解除承包合同,投入电站水渠、压力管、设备、机房750多万元血本无归。截至目前,因该案审判失误造成黄天生直接损失2000万元,负债累累。

  除此之外,2002 年青山村因无力偿还建设青山口电站的银行贷款,银行决定通过法律程序拍卖此电站回收贷款。2002年3月19日,黄天生为了解决青山村因建设电站欠农业银行贷款本息的燃眉之急,维护集体财产免受损失,一次性垫付44万元用于还农业银行建站贷款本息,提前上交三年的承包款。

  以上是本报社记者了解到的情况。请上级领导部门就我报社收到的举报予以核实,坚持社会主义法治,坚持司法为民,依法追究枉法人员责任,让民众在每一件司法案件中体会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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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0 个关于本帖的回复 最后回复于 2021-10-14 1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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