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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三中院鲁南、贾旭法官沦为笑柄的奇葩枉法判决 —-央视《今日说法》稿件

  见过奇葩的枉法判决,但没见过这么奇葩的枉法判决;A、B两个自然人的诉讼,判决书却彻底处置了案外的C公司的控股权和债务!法官强盗式的凭空剥夺了C公司股东的控股权,又流氓式的包庇股东凭空转嫁了破产债务!玩弄法律的犯罪行为震惊全国人民!

  吴某(电话18910760735)居间为北京永泰祥丰公司介绍业务,竟被三中院贾旭、鲁南法官在(2021)京03民终3417一案的判决中猖狂至极、公然对抗法律、事实和证据,枉法判定为该公司“实控人”,直接导致吴晓敏需为该公司承担和赔偿总共达六百余万元的债务!

  在法律上,转让了公司就是一切权力和义务都转让给新法人了,别说跟旁人,就是跟原法人都没有丝毫关系了。

  当事人和案外公司双方从来没有任何劳动合同、没社保、没工资、没考勤,不是法人、不是股东、不是监事、不是高管,只是在原法人担任法人期间,仅作为项目的合作伙伴给原法人居间介绍了一个项目而已!

  案外的C公司第一任法人将这个空壳公司免费赠送给了第二任法人,后来第二任法人又把公司彻底转让给第三任法人,自己出国了!别说当事人了,就连原法人都跟C公司无关了!你们会以为法官不懂法律、不懂常识连这么简单的道理都不懂?不!法官是在故意践踏法律!

  任意双方之间如果没有华为公司参与而在法庭进行诉讼,这个任意双方和法庭均无权确认或认定、或者自认争夺华为公司的控股权或控制权!道理是一样的简单!

  与C公司无关的外部人员的诉讼,有什么资格抢夺C公司的身份或权利、承担C公司的责任?法官居然可以如此猖狂,连起码的事实和最简单的法律常识、逻辑都不顾?!法庭有权绕开公司的法人、股东、董、监、高全体人员,判决旁人是公司的实控人吗?!

  最后说一句惊天动地的话:即使再退一万万步,2013年就是A收购了C公司,并且2017年没有转让出去,那也是公司作为独立法人、独立主体承担有限责任,怎么可能莫名其妙判由A私人承担单位的债务?!这不是神经病的逻辑吗?!既然这些常识、道理如此简单,鲁南、贾旭法官难道不是在践踏法律、践踏事实、践踏证据吗?!

  “实控人”这个概念是上市公司才有的,认定的方式就是投资控股比例的大小这个唯一的指标,认定的权利也只有中国证监会。现实和法律当中,个体私营或合伙企业没有出现过、也不可能岀现控股股东以外的人是实控人的情况!原因在于个体私营企业的股东不象上市公司一样,上市公司股东的身份或者董、监、高的身份是由上级公司任命的,上级公司有权随时撤换,所以上级公司的大股东或者更上级公司的大股东才是实际控制人,个体私营企业,尤其是没有分公司、孙公司的合伙企业,大股东不受任何他人控制,天然拥有对公司的控制权,本身就是无可争辩的实控人,没有例外,法律也不能剥夺私营企业里大股东的实控人地位!一句话,私营企业的大股东可以不当法人或经理,但自然等同于实控人,无需法律认定,法律也无权剥夺。(2021)京03民终3417号生效判决凭空剥夺了私营C企业大股东实控人身份,任意判定旁人为实控人,这样的法官要么侵犯了大股东的神圣不可侵犯的私有财产,要么包庇了该大股东逃避债务!就应该受到民事枉法裁判罪的追究!全国网民督促鲁南、贾旭法官投案自首,恰恰是为这二个法官着想,通过认罪认罚争取从宽处理!

  当事人电话:18910760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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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0 个关于本帖的回复 最后回复于 2021-11-5 1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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