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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名举报佳木斯中级法院法官赵晓华及主管副院长枉法判决:

  2010年我与开发商本人签定了详细的5年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并按期付清全款,收款人都均是开发商指定的家人,有完整的银行流水凭证和收条,我实际占有且无干扰的使用了10余年。

  由于佳木斯市政府和开发公司的原因,一直无法为我们办理产权证。

  后期开发公司与申请执行人出现债务纠纷,2018年执行人通过法院强行查封我的商铺冲抵其债务。我提供的证据完全符合合同法《金钱债权执行》中“四项”可以排除执行的必被条件”,但法官对证据视而不见,断章取义,捏造借口不给确认。

  第一次我在佳木斯中法败诉后上诉到省高法,省高法判决《案件认定事实不清发回重审》。再;又补强了“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对开发商的判决)(2020)黑04刑初12号,第100页,第112页和佳木斯国税局第三稽查局《税务处罚决定书”中“我已事实购买认定”的情况下,佳木斯法官赵晓华居然再次判我输。我的证据链已经完全整闭合,但判决结果着实惊世骇目。

  在判决书前中部已经确认了《我签订的合同和付款的详细经过》,但随后断章取义的编造个理由,又给否认了。

  结果昧着良心,明目张胆的枉法判输。

  判决具体矛盾处在《佳木斯中级法院民事判决书》第20页和第22页,历历在目。

  被执行人:张永忠,136048633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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